“禁養區”上鎖續集 國務院規定:環保禁養關停養殖場,政府應該給予養殖戶補償!
2018-01-18 來自: 滄州AG888除塵環保設備有限公司 瀏覽次數:314
自2016年開始,全國各地政府很多地方都在進行禁養,有的地方政府直接下發限期關停通知要養殖戶關停養殖場,說違反環保而不給任何補償。這次全國養殖場關停拆遷進程的逐步推進,而養殖戶會得到相應的補償嗎?
其實在國務院早有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3號《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汙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因此,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如果因環保問題而關停有手續的養殖場,應該由縣級政府給予合理的補償。
若對於補償,當地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則應參照征地拆遷的相關規定進行評估,包括停產停業損失,設備損壞,地上物損失等等。
除了上述環保禁養的情形外,還存在以違反土地使用性質認定養殖場為違建的情形,那麽,此種情形是否應給予補償?
2002年和2003年,根據國土資源部《全國土地分類》,以及《關於養殖占地如何處理的請示》規定,養殖用地屬於農業用地,其上建造養殖用房不屬於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從事養殖業不再按照建設用地或者臨時用地進行審批。應當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產經營自主權,隻要不破壞耕地的耕作層,不破壞耕種植條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決定將耕地用於養殖業。正是因此,各地政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認定養殖場為違法建築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此種情形,應該給予養殖場合理的補償。
英淇征收拆遷律師團關於《以違反土地使用性質認定養殖場為違建,是否應給予補償?》一文也明確指出因土地性質而認定為違法建築的相關問題,在此不再多述,文中有詳細的介紹。
北京英淇律師事務所提示您:
綜上所述,養殖場在拆遷時,無論因土地性質認定為違法建築還是環保禁養,老百姓都可采取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所以,若您遇到此類問題時,則要谘詢專業拆遷律師,根據您的案件為您解析,以免您少走彎路,獲得合理的補償。